特首當選600票有效
2011-03-03 (10:51)
立法會第二日審議《2010年行政長官選舉(修訂)條例草案》,通過政府提出的修訂,規定特首候選人要取得600票有效票,才可以當選,否則要再提名及選舉,令當選人更具代表性及公信力。

        公民黨議員吳靄儀提出修訂,廢除條例中,行政長官不能有政黨背景的條文,認為真正的民主,必須發展政黨政治。及在下屆立法會產生前的過渡期內,行政長官選委會內預留立法會新增10席,全數撥歸民選區議員。

        自由黨主席劉健儀發言支持修訂,並指政府在議會內沒有票,每次跟政黨商討推行政策都很辛苦,亦阻礙社會發展。

        民建聯議員葉國謙則不支持有關修訂,認為社會對政黨概念未達共識,與西方文化不同,但長遠值得討論。

        吳靄儀提出修訂最終被否決。但會議通過加入新條文,訂明候選人必須要在1200人的選舉委員會,取得600票以上,才可以當選,否則會安排另一次選舉。

        吳靄儀批評,候選人取得過半數票當選本來是一個好原則,但提名上限的修正案被否決,令當選制度變得虛偽無比。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林瑞麟回應,相信每名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都有足夠代表性,若出現候選人得票不足600票而要重選,當局已預留足夠時間,有信心可依法產生行政長官。

        林瑞麟亦表示,行政長官選舉定於明年3月,有足夠時間進行3場選舉,未能產生特首的機會相當微。至於在下屆立法會選舉前,政府建議預留給新增立法會議員的10席,暫時分別由區議員、全國政協及鄉議局瓜分的安排,比例是參照原本的比率,安排合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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