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關注上市申請文件屢現錯漏 |
2011-01-27 (17:01) |
證監會提醒保薦人應以審慎盡責的態度,深入了解上市申請人的業務,並應確保向監管機構提交及最終向投資者披露的資料均準確而全面。 在今天刊發最新一期《雙重存檔簡訊》提到,多宗上市申請的保薦人未能察覺到上市文件草擬本及其他上市申請文件中出現的重大錯漏。在其中一宗申請,載列於招股章程初稿的未出售物業單位的估計資本值,錯誤計入已出售單位的價值,結果誇大了約三倍。在另一宗申請,上市申請人聲稱早於六年前已開始跟一家主要客戶合作,但經監管當局查詢後發現,該客戶五年前才成立,約一年前才首次向申請人發出訂單。 今期簡訊亦提到一些因處理期限已過而失效或被自行撤回的申請個案中常見的披露缺失,這些個案往往未能妥善披露可能影響上市申請的重大基本事宜,令人質疑負責這些個案的保薦人有否察覺該等事宜,或有否在提交申請前適當地評估這些事宜可能帶來的影響。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表示,保薦人應通過盡職審查,識別所有可能影響上市申請的重大基本事宜,並在提交申請前妥善處理該等事宜。即使上市申請因處理期限已過而失效或被撤回,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可構成罪行,而保薦人亦可能遭受紀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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