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與美分攤1190萬充公販毒得益 |
2011-01-14 (15:43) |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今日批准開立一筆為數1190萬港元的非經常開支新承擔額,用以支付美國政府在分攤從充公一名被定罪毒販及其同黨的資產中所得的部分。 該名毒販在1989年在香港因偷運毒品至美國被捕,並在1992年根據司法程序移交美國,他其後在美國承認販毒。 美國政府在1992年根據香港與美國關於充公和沒收販毒得益和販毒工具的協議,要求分攤該名毒販在香港被充公的販毒得益。該協議在1991年1月18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實施。 雙方政府在1993年同意按50:50的比率分攤充公的販毒得益,但須先行從中扣除20%以收回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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