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搖頭丸判10年要求減刑華男未與檢方合作被否決
2011-01-06 (05:36)
(紐約 )(本報記者廖國文紐約報道) 一名販賣搖頭丸的華裔男子認罪後於賓州東區聯邦法院被判入獄10年,但他認為法官沒有因應他的合作減刑提出上訴,然而,檢方反駁,由於他沒有充分合作,把他所知道的犯罪資料通通供出,所以不符合減刑的條件,聯邦第3巡迴法院認為檢方理據充分,否決了他的上訴。

        被告林德 (Lam Ta音譯.下同) 於2007年12月於賓州東區聯邦法院承認身為連潭 (Lien Dam) 的販毒集團成員,承認多項販賣搖頭丸的罪名,法官按照判刑指引,判他最低入獄10年的刑期。

        不過,林德強調,由於他認罪並與檢方合作,提供涉案的犯罪資料,所以理應獲判更低的刑期,並向法官動議要求減刑,不過,檢方反駁,林德雖然認罪,但並沒有全面與檢方合作,林德明明知道很多買家的資料,但他只說出相信已被檢方掌握的人名,其他資料則絕口不提。

        主審法官就此特別給予林德一個機會,讓他在庭上說出他所知的犯罪資料,以符合充分與檢方合作以獲減刑的條件。不過,林德在庭上並沒有提供更多新的資料,強調他已全面合作,說不出檢方想要的客戶名字,是因為案發已有4年,加上他本身濫藥,影響他記不起有關客戶的名字。

        不過,主審法官並不接納林德的解釋,首先沒有醫學及心理報告顯示,林德的記憶力有受到濫用毒品的影響,其次,林德在這個販毒集團中並非一個無關重要的人物,檢方有理由相信他掌握到更多相關的犯罪資料,因此否決了他的減刑要求。

        林德進一步向聯邦第3巡迴法院上訴,不過,上訴庭認為,檢方及下級法院的判決理據充分,沒有任何商榷,所以否決了他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