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高院裁定扁服刑17年半 |
2010-12-06 (11:59) |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裁定,陳水扁在龍潭案、前101董座陳敏薰人事案分別遭判刑11年、8年定讞,應合併執行17年半,併科罰金新台幣1.54億元。 台高院上月11日將龍潭案、陳敏薰人事案判刑定讞,龍潭案各判刑陳水扁、吳淑珍夫婦11年、陳敏薰人事案各判刑8年。 陳水扁已在12月2日發監執行,將扁從台北看守所移往桃園龜山監獄服刑後,檢方3日向高院聲請訂合併刑期。 高院今天經抽籤分案後,由受命法官周盈文、審判長陳貽男、陪席法官宋明蒼做出裁定,扁應合併執行17年半,併科罰金1.54億元。 至於吳淑珍的部分,高院仍未收到檢方聲請,吳淑珍的發監方式與服刑方式,台灣高院檢察署下午將由檢察長顏大和召集法務部、台北地檢署和高雄地檢署開會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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