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指私隱條例有檢討空間 |
2010-10-19 (11:09) |
政府建議修訂《私隱條例》,將非法使人個人資料列為刑事罪行,違例者可被檢控。政府解釋,建議修訂是針對未經授權,取去他人資料。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黃靜文表示,只要對當事人造成感情傷害,都可能構成惡意使用資料。至於在網上搜尋其他人的個人資料,她就表示應該由其他法律處理,但就沒有詳細解釋。 她指,《私隱條例》在10多年前制定,執行多年,有檢討空間,因此整理公眾諮詢所得意見後,提出修例建議。她強調,若將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力,集中在同一機構身上,權力會過大,未必可取。 黃靜文又稱,按新建議,企業收集市民個人資料後,若果會作為直銷之用,需要給市民選擇是否願意使用資料,如果有公司違法,會被罰款最高50萬元,若有證據證明公司的董事或高級行政人員同意有關做法,會被視為違法,可被判處最高3年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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