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銷售擬刑事化
2010-07-15 (16:50)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15日發表諮詢文件,徵詢公眾加強保障消費權益,以及打擊不良營商手法的意見,諮詢期至10月31日;當局期望在新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草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表示,政策目標是加強保障消費者合理權益,同時維護及保持有利營商的環境,讓企業在市場自由競爭。

        她指出,香港經年努力建立而贏得購物天堂的美譽得來不易,是企業以童叟無欺,貨真價實的營商之道累積得來,不能讓個別以不良手法損害消費權益的個案,影響到消費者及大眾對整體業界的觀感和信心,所以必須加以遏止和打擊。

        當局建議,在《商品說明條例》下訂立新的刑事懲處,禁止數類在消費交易中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如誤導性遺漏、高壓式手法、餌誘式手法,以及接受款項時並無意圖或能力提供合約訂定的貨品或服務。

        擴雯{時《商品說明條例》禁止就貨品作出虛假商品說明的範圍,以涵蓋消費交易中有關服務的商品說明。

        文件也建議,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提供適當的抗辯,以免殷實企業誤墮法網;擬議的刑事條文由香港海關負責執行,並賦予海關新的執法權力,以有效執行擬議的公平營商條文。

        建議設立遵從為本的執行機制,與刑事懲處相輔相成。在新機制下,海關有權要求涉嫌使用不良營商手法的營商者作出承諾,停止及不重犯違規的行為;如有需要,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

        在《商品說明條例》下清楚訂明,受屈的消費者有權對違反公平營商條文的行為提出私人民事訴訟;當法庭裁定違法者觸犯了條例,法庭獲賦權命令違法者向消費者作出賠償。

        至於時光共享使用權、長期度假產品,以及以非應邀形式到訪消費者住所或工作地點期間訂立的交易,當局建議實施冷靜期。

        由於部分界別已有特定的架構規管,諮詢文件建議金融服務、物業交易,以及由法例成立的規管機構規管的專業界別,不會被納入擴陲嶊滿m商品說明條例》所涵蓋的範圍。

        文件同時建議,賦予電訊及廣播服務界別的規管機構,與海關相同的執法權力,就這兩個界別執行《商品說明條例》內有關公平營商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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