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討論競爭條例草案
2010-06-28 (11:53)
立法會一個委員會討論競爭條例草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長劉吳惠蘭表示,本港有500多個法定團體,各有不同功能,政府正研究法定團體的詳細工作及架構,以判斷那些團體應受競爭法規管。

        民主黨李華明關注政府有何準則,決定那些政府部門及法定機構受到法例的豁免或規管;公民黨湯家驊表示,日後成立的競爭事務委員會成員,全部由特首委任,會否有制度確保特首不會委任存在利益衝突的人士。

        劉吳惠蘭回應時表示,政府決定那些法定機構應受條例規管時,主要視乎有關機構從事的經濟活動,會否與私人市場直接競爭,或影響經濟效率。她強調,政府不會與民爭利,政府有決定後,會以附屬規例方式訂定,再交回立法會審議通過,受到議員監察。

        她又指,日後特首委任競委會成員時,會委任沒有利益衝突的行業精英。

        競爭法建議,禁止三大類反競爭行為,包括協議做法、濫用市場權勢、以及只適用於電訊業的收購合併活動。條例亦建議,設立兩層規管架構,獨立的法定競爭事務委員會有權調查反競爭行為,違規者最高可被判罰款其營業額的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