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雙重徵稅三協定刊憲 |
2010-07-02 (11:18) |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作出三項命令,以實施香港與文萊、荷蘭及印尼就收入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簽訂的協定。該三項命令今日刊憲。 這三份協定是繼與比利時、泰國、中國內地、盧森堡和越南後,香港與其貿易伙伴簽訂的第6至8份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政府發言人說,這些協定可確保投資者無須為同一項收入兩度課稅。簡單而言,這些協定會讓從事兩地跨境貿易及投資活動的人士更清楚確定其稅務負擔,並節省稅款。 該三項命令將於7月7日提交立法會審議。這些全面性協定必須待締約雙方完成有關的批准程序後才能生效。 財政司司長曾俊華於3月20日與文萊第二財政部長阿卜杜拉.拉赫曼,在文萊簽署香港/文萊全面性協定;及於3月23日與印尼財政部長慕莉雅妮,在雅加達簽署香港/印尼全面性協定。香港/荷蘭全面性協定則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與荷蘭財政部部長J C de Jager於3月22日在香港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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