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英簽訂稅務協定 |
2010-06-22 (10:13)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與英國財政部財政大臣DavidGauke於6月21日(英國時間)在倫敦簽訂香港特別行政區及英國之間的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全面性協定)。 該協定是繼與比利時(2003) 、泰國(2005) 、中國內地(2006) 、盧森堡(2007) 、越南(2008) 、文萊(2010) 、荷蘭(2010) 、印尼(2010) 、匈牙利(2010) 、科威特(2010) 及奧地利(2010) 之後,香港與其貿易伙伴簽訂的第12份全面性協定。 全面性協定闡明協定雙方的徵稅權及不同的被動收入的稅率寬免。這會有助投資者更有效地評估其跨境經濟活動的潛在稅務負擔,加強兩地的經濟貿易連繫,及進一步鼓勵英國及香港公司在彼此地方營商或投資。 在沒有協定的情況下,英國居民在香港的入息須同時在香港及英國兩地繳交入息稅;英國公司透過在香港的分行所賺取的利潤,亦須全數在兩地課稅。在該協定下,英國會向其居民及公司就該國從相關收入所徵收的稅項中提供抵免。 在沒有協定的情況下,香港居民從英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收取股息收入,現時須繳交20%的預扣稅。在該協定下,有關的預扣稅率將降至15%。此外,現時香港居民從英國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及利息收入均會分別被徵收20%的預扣稅。在該協定下,特許權使用費預扣稅率的上限將降至3%,而利息收入的預扣稅將獲豁免。 香港與英國全面性協定生效之後,將取代現時提供同樣優惠但分別僅限於空運及航運業務收入的有限度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香港與英國的全面性協定採用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最新資料交換準則。 香港與英國的全面性協定將待雙方完成有關的批准程序後開始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根據《稅務條例》作出一項命令,該項命令須經立法會審議通過。 香港正積極擴大全面性協定的網絡。假若不能即時就全面性協定展開磋商,香港亦會尋求與有關伙伴訂立僅限於空運或航運業務收入的有限度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現時,香港已簽訂了27份限於空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6份限於航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及兩份限於空運與航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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