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處理外地離婚案賺養費 |
2010-06-17 (16:52) |
《2010年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修訂)條例草案》明天刊憲,賦權香港法院處理外地離婚判令中,有關附屬濟助的事宜。條例草案6月30日呈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辯論。 根據現行法例,儘管訴訟一方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已取得離婚判令,也不可以向香港法院提出經濟濟助申請。 如該方根據外國法院命令,未獲得經濟給養或所獲經濟給養不足,便可能陷於困境。 草案賦權法庭在批給許可、且信納有關命令是適當後,可作出關於經濟給養及財產調整的命令;並載有防止逃避責任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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