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譴責UBS三僱員並罰款180萬
2010-06-02 (16:40)
證監會公開譴責UBS AG Hong Kong(UBS,即瑞士銀行香港分行)三名僱員胡以達、吳麗文及張蓓珍,並分別罰款800,000元、600,000元及400,000元,指他們在處理一名客戶的買賣盤時疏忽職守。

        證監會調查發現,胡、吳及張在代表一名UBS客戶處理一連串交易時疏忽職守,有關行為構成虛售交易,可能已令市場受到誤導。

        胡及吳是UBS的執行董事,而張則為副董事。

        2008年2月,該名客戶被UBS追收保證金後,決定將其在UBS的部分投資組合,轉移至摩根士丹利亞洲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從而降低在UBS的保證金貸款額。

        事實上,該名客戶只需使用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等設施,透過簡單的貨銀對付安排,便可轉移投資組合。然而,UBS的胡、吳及張,卻在2008年2月28日至3月26日期間,與負責該名客戶的摩根士丹利客戶主任及其助理互相協調,進行了多宗場內對倉盤沽售及購買交易。

        證監會在釐定胡、吳及張的罰則時,考慮到三人在處理上述對倉盤交易時,並無意圖操縱和干預市場;三人曾就有關事宜徵詢過UBS合規部門的內部意見,但基於錯誤理解而沒有遵從該部門所給予的意見;三人與證監會合作以及以往均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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