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法庭維持亨達前負責人紀律處分決定 |
2010-05-26 (19:40) |
上訴法庭駁回亨達國際金融投資有限公司(亨達)兩名前負責人員就上訴審裁處所作裁決而提出的上訴。上訴審裁處早前維持證監會的決定,就兩人為無牌槓桿式外匯交易業務提供協助作出紀律處分。 首席法官馬道立法官、郭美超法官及關淑馨法官一致決定駁回吳肖梅及羅啟義的上訴,兩人須向證監會支付調查費。 上訴法庭這項裁決,意味上訴審裁處對吳及羅的決定維持不變。上訴審裁處早前確認證監會的決定,撤銷吳的牌照,並禁止其十年內再次申領牌照,同時暫時吊銷羅的牌照,為期兩年零三個月。 證監會經調查亨達投資(新西蘭)有限公司(亨達新西蘭)後作出上述紀律處分。亨達新西蘭是一家新西蘭公司,未獲證監會發牌而經營離岸槓桿式外匯交易業務。 證監會調查發現,亨達新西蘭與證監會持牌人亨達有密切的聯繫及關係,亨達新西蘭在新西蘭經營槓桿式外匯交易業務,並通過在香港的辦事處,向香港的客戶提供交易服務及設施;吳及羅均為亨達新西蘭的董事,兩人當時亦是亨達的負責人員;吳積極參與亨達新西蘭在香港的業務運作,鼓勵亨達的客戶主任為亨達新西蘭在香港招攬業務,並協助分發從亨達新西蘭收到的佣金予亨達的相關客戶主任;及 羅要求亨達的客戶主任參與亨達新西蘭的無牌活動以及經第三方代名人介紹客戶予亨達新西蘭,為亨達新西蘭的業務運作提供協助。 上訴法庭確認上訴審裁處的決定時,指出吳及羅的行為,為亨達新西蘭在香港的無牌活動提供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