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維持鍾偉華無牌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裁決 |
2010-05-10 (16:52) |
高等法院於2010年5月7日駁回鍾偉華就東區裁判法院的裁決所提出的上訴。東區裁判法院於2009年9月4日裁定鍾無牌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罪名成立。 此外,高等法院亦確認裁判官就本案的事實所作的裁斷。 裁判官早前判鍾罰款1,500元,並須向證監會繳付調查費。 證監會進行調查後向鍾提出檢控。調查發現鍾約在2006年1月至2007年8月30日期間,在未領有牌照的情況下,於香港招攬一名客戶在無牌機構灝天環球市場投資有限公司(澳門灝天)開戶買賣槓桿式外匯合約,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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