弒母女囚6月出獄 實際服刑僅4年 |
2010-04-30 (05:37) |
(多倫多 )(綜合報道)姐妹二人2003年在安省密西沙加市家中謀殺她們的酗酒母親罪成後被判入獄,案中的妹妹將於今年6月29日獲釋。 該名現年22歲的女子周三在安省賓頓市法院出席一年進行一次的刑期檢討,並獲悉有關的獲釋安排。 拜聯邦上訴庭4月7日頒出關於青少年罪犯在成年人監獄服刑的相關裁決所賜,該名被判謀殺罪成因而被判入獄10年的女子在只服4年刑期情況下便獲得強制假釋。 姐妹倆犯案時年齡分別為16歲及15歲,二人在家中向43歲的酗酒母親餵飲烈酒及餵服Tylenol止痛藥,然後再將母親淹死於浴缸內。 由於犯案二人均是根據《青少年刑事法》判刑,兩名被告的名字將獲永久保密,而她們二人最多服刑6年後便可獲得有條件釋放。 去年進行相類檢討時,案中的姐姐已獲法庭頒出社區監控(community supervision)安排。 若果姐姐一如妹妹般被監禁多一年的話,姐姐現時應可獲得更大自由度。法官鄧肯(Justice Bruce Duncan)去年第二度否決妹妹的獲釋申請。 鄧肯當時指出,妹妹需要接受更多輔導。 直至聯邦上訴庭4月7日頒出相關裁決後,該名姐妹周三第三度提出假釋申請。 在該宗聯邦上訴庭的上訴個案中,裁決指出,任何青少年罪犯被判刑後若在成年人監獄服刑的話,就如該名妹妹的情況,他們只需完成三分之二刑期。 但由於該項上訴庭裁決並不適用於有條件刑期(諸如案中姐姐去年6月獲頒令的有條件刑期),因此只有案中的妹妹受益。 妹妹的代表律師阿格巴克華(Shedrack Agbakwa)周三放棄他當事人的年度檢討要求,只是要求法官鄧肯根據最新的聯邦上訴庭裁決,確定他當事人的刑期。鄧肯予以確認後將案中該名妹妹的強制獲釋日期更改為今年6月29日。資料來源:加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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