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重申不承認任何「公投」
2010-04-06 (19:15)
就公民黨及社民連下午舉行的「落實真普選」黃衣大遊行。政府發言人回應遊行集會時表示,以政制發展的議題作所謂「五區公投」,並不符合《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和《決定》中有關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定。

        發言人表示,《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投」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無權自行決定或改變其政治制度,或創制「公投」制度。在香港進行任何形成的所謂「公投」,都是完全沒有法律基礎和沒有法律效力的,特區政府是不予承認的。

        要推動香港的政制發展,修訂2012年的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要依照《基本法》的安排,爭取三方面的共識,即是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議員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以及人大常委會認同特區政府提出的方案。2012年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程序,是不會受到立法會補選的結果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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