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放寬法援申請人資格 |
2010-03-23 (19:09) |
政府今日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建議放寬法援申請人的資格。 現時,在法律援助普通計劃下財務資源在175,800元以下的人士可申請法律援助以進行訴訟。為照顧財務資源在175,800元以上而又不超過488,400元的夾心階層,當局設有法律援助輔助計劃;計劃以自負盈虧方式運作,處理特定類型的個案。民政事務局完成了評定法援申請人財務資格準則的五年檢討,建議將普通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提高約50%至260,000元,輔助計劃則上調約100%至100萬元。 法援申請人的財務資源是指他每年的可動用收入與可動用資產的總和,減去一些可扣減項目(如薪俸稅)及豁免項目(如自住物業)。反映住戶開支的個人豁免額屬其中一項可扣減項目。個人豁免額根據政府統計處進行的住戶開支統計數字訂於住戶開支第35個百分值的水平(即有35%住戶的開支在這個水平以下)。當局建議提高豁免額至住戶開支中位數。以一個屬四人家庭的申請人為例,他可獲的豁免額會由每年$133,440元增至$164,520元(增加約23%)。 此外,當局也建議為年滿65歲的法援申請人增加豁免額,即在計算可動用資產時扣減相等於普通計劃財務資格限額的金額(即260,000元)。 民政事務局在本月29日會就上述建議諮詢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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