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印簽協定免雙重徵稅
2010-03-23 (17:33)
香港今日與印尼就收入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簽訂協定。該項協定有助加強兩地的經濟貿易聯繫及進一步鼓勵香港及印尼人士在彼此地方營商或投資。

        在該協定下,印尼公司在香港所繳的稅項,可以從印尼就相關收入所徵收的稅項中抵免,從而避免雙重徵稅。

        在該協定下,香港居民在印尼來自受僱工作的入息,如果僱主並非屬印尼個人或公司,而該人在印尼的總逗留時間,在有關的十二個月內不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則無須在印尼繳稅,同樣情況適用於印尼居民在香港的收入。

        在沒有該協定的情況下,香港居民從印尼收取股息收入,而該等股息收入並非源於在當地所設的常設機構,現時須繳交20%的預扣稅。在該協定下,有關的預扣稅率將降至10%。若收款人為持有派息公司最少25%的股權的公司,則預扣稅率可進一步降至5%。此外,現時香港居民從印尼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會被徵收20%的預扣稅。在該協定下,特許權使用費預扣稅率的上限將降至5%。至於利息收入,印尼將把向香港居民徵收的利息預扣稅率由20%降至10%。

        在該協定下,香港的航空公司經營往印尼的航線,只需就有關利潤按香港稅率(現時比印尼低)繳納香港利得稅,而無須在印尼繳稅。現時香港居民從印尼國際航運收入賺取的利潤,須在該國課稅。在該協定下,印尼將豁免該等航運收入50%的稅項。

        香港及印尼的協定將待雙方完成有關的批准程序後開始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根據《稅務條例》就協定作出一項命令,該項命令須經立法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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