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署前督導員受賄判囚
2010-03-22 (17:17)
一名衛生署前健康監察督導員,未經許可向多名下屬索取及收受貸款合共逾十八萬元,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早前承認控罪,今日被判入獄三個月。

        李榮偉,四十二歲,承認共三十一項罪名,即身為訂明人員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索取及接受金錢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

        粉嶺裁判法官黃汝榮按《防止賄賂條例》第12條,下令被告向政府分期支付尚未償還的貸款共十三萬六千零二十元,由今年六月一日開始每月支付三千元。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八年八月加入衛生署為健康監察督導員,至二○○九年九月合約期滿為止。

        被告在二○○八年十二月至二○○九年五月期間駐守文錦渡港口衛生口岸辦事處,為八名健康監察助理的其中一位直屬上司。

        在上述期間,被告以不同的藉口分別二十九次向上述人士借貸,金額由四百七十元至二萬元不等。

        被告的藉口包括因其內地生意而導致現金周轉不靈、他需要借貸以支付電話費或租金,為兒子購買食物及償還自已的債務。

        被告在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接受上述健康監察助理的貸款,合共十四萬八千七百七十元。

        他又向上述其中兩名健康監察助理索取合共四萬元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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