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摘採野菜野花 觸犯民事及刑事偷竊罪
2010-03-19 (05:58)
(洛杉磯 )(本報記者陳美伶洛杉磯報道)南加地區的野生蔬果一般生長在任何可適應的角落,雖自由自在生長,但大多都是「有主」植物,隨意採摘可能觸法。如住家院子水果被摘、野菜被拔,一般受害民眾頂多道德勸說了事,但法律專家表示,不論是民宅前後院、社區道路、國家及州立公園,或是任何公有土地,民眾都不應隨意摘採野菜野花,以免觸犯國家公園法,或是民事及刑事偷竊罪。

        為小損失告上法庭不值 一般「受害民眾」多道德勸說了事

        華裔民眾Shawn因工作繁忙,請人打掃位於帕沙迪納(Pasadena)的待租房屋,沒想到該名工人「洗劫」他位於同一條街上的另一棟待租房屋,將屋前果樹的成熟橘子全部拔光。

        根據「苦主」Shawn描述,他母親當時因有事到現場找工人,意外將工人「摘果樂」的違法行徑逮個正著,其母當時還跟工人據理力爭,工人卻大剌剌地回應「反正又沒人住」,令他母親當場氣結,也決定日後不再合作。

        Shawn說,犯不著為一株野菜、一棵橘子等小錢損失告上法庭,多數人都會自認倒霉,頂多進行道德勸說,告知摘野菜野果者「美國是法治國家,你這是違法行為」,但他也不禁感嘆華裔民眾,尤其是新移民的法治觀念薄弱、亟需加強。

        民宅前後院植物屬私產

        隨意摘折可能挨告

        台美律師協會會長呂學銘表示,如未經主人允許,民眾不得隨意闖入他人民宅及前後院範圍,即使未裝柵欄,也不得隨意進入。他說,民宅前後院植物也屬於私人資產,如隨意摘折可能同時觸犯民事、刑事上的「偷竊罪」,罪責將視情節輕重不一,檢察官也可能不予受理,但「屋主絕對有權利提告」。

        洛杉磯民事執業律師蔡正德說,隨意闖入私有地可能觸犯民法,蓄意者(明知是私有地,還擅闖入內)更可能被判「懲罰金」,而受理法官及陪審團將視情節輕重、被告財務狀況判定「懲罰金」,可能少則數百元、多則上百萬,也可能不罰。

        1872年,美國國會通過「在黃石公園(Yellow Stone Park)成立自然及野生動物保護區」法案,「全球首座國家公園」由此誕生,但當時伐木、捕獸等違法行為並未歇止,聯邦政府更於1886年派遣陸軍騎兵團駐紮園內;如今,多數美國人已知法守法,都不會隨意摘採或補殺園內動植物。

        根據美國國家公園「保護優先性原則」,舉凡在明定範圍的國家公園內,所有動植物及礦物都屬於被保護資產,任何人不得隨意採集;而未經允許殺動物、摘植物,甚至撿拾松果球,都屬於違法行為。

        蔡正德說,除國家公園及森林外,州立公園、保護區、軍事用地、一般社區或道路兩旁草地,也都各有專屬單位,比如社區公有草坪由該社區管理委員會管轄、城市道路兩旁草地則由各城市市府警局管理,民眾都不應隨意摘折路旁的野菜野花,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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