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頒令對朗迪3前董事展開法律程序
2010-03-18 (19:06)
證監會取得法院頒令,指示朗迪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朗迪)對三名前執行董事提起法律程序,追討賠償。

        這是證監會首次取得高等法院頒令,指示上市公司展開民事法律程序,就公司因董事失當行為而蒙受的損失及損害追討賠償。

        貝偉和法官今天命令朗迪須在60天內,向前執行董事張鏡清、周梅及劉嘉文展開法律程序。

        根據法院頒令,該公司對三位董事提起法律程序時,准許使用證監會的證據,並就有關法律程序的進展,向證監會提交季度報告。

        法院同時頒令取消張和周的董事資格,規定兩人未經法院許可,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或參與管理任何公司,為期五年。但法院並沒有限制兩人以一家私人公司繼續經營業務。劉接納上述命令;他被取消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為期四年。上述取消資格令今天生效。

        法院基於三人身為朗迪的董事而犯失當行為,決定頒令取消他們的董事資格,並命令朗迪對他們展開法律程序。

        法院認為該三名董事,違反向朗迪負有的誠信責任及/或謹慎責任;沒有確保股東獲得該公司的所有相關資料,而這些資料是股東可合理期望獲得的;及沒有以合理的技能、謹慎和勤勉的態度行事,代表朗迪訂立了多宗有欠審慎的交易。

        上述違規行為主要涉及朗迪或其附屬公司在2002至2005年間訂立的四項投資,而該等投資最後引致朗迪損失約1,9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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