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審裁處確認終身禁洪志華重投業界 |
2010-03-09 (18:35) |
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確認證監會終身禁止洪志華重投業界的決定。 證監會經調查後發現,洪在2007年至2008年間,以欺詐手段,利用僱主的信箋捏造兩份證券買賣協議書,從而說服一名客戶投資500萬元認購證券;及利用僱主信箋,捏造有關若干虛構公司新股發行的首次公開招股認購協議書,從而詐騙另外兩名客戶共925萬元。 證監會認為,洪的行為違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一般原則1,於2009年5月6日決定終身禁止洪重投業界。洪其後向上訴審裁處提出上訴。因此,在上訴審裁處就洪的上訴作出裁決前,證監會終身禁止洪重投業界的決定未有執行效力。 上訴審裁處在2010年3月5日辛達誠法官席前聆訊洪的上訴。 上訴審裁處確認證監會對洪作出紀律處分的決定,同時指出,洪的上訴「根本完全缺乏充分理據」,而廣大投資者必須獲得充分保障,確保他們免受洪的這類不當行為所損害。為此,終身禁止洪重投業界是唯一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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