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醫院殮房員工收賄被判囚 |
2010-03-09 (17:38) |
一名前靈實醫院殮房服務員在過去十一年收受多間殯儀館賄賂,以作為安排移走遺體的報酬,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四個月。 鍾佳正,五十九歲,早前承認六項公職人員收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 法庭並下令鍾向醫院管理局賠償九千元。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靈實醫院的殮房服務員,該醫院由醫院管理局管理。 被告的職責包括接收由病房送來的遺體,運送及保存遺體,安排死者家屬認屍,及領回和移走遺體。 在一九九八年一月至二○○九年一月期間,鍾收受由多間殯儀館員工提供的「利是」,作為安排移走遺體的報酬。 當有關殯儀館從殮房移走一具遺體時,被告會收取十元至一百元不等的「利是」。 根據醫院殮房的紀錄,被告在案發期間曾為殯儀館處理約一百八十具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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