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違規經營度假屋遭罰款 |
2010-03-09 (17:43) |
一名男子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旅館業條例》,被判罰款2400元。 本年一月,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接獲噪音投訴後,巡查梅窩一所持牌度假屋。牌照處人員要求持牌人到處所協助處理有關投訴但不成功。 旅館牌照的其中一項發牌條件規定,持牌人必須持續地親自監管旅館的經營、開設、管理及其他控制方式。因此,身為旅館牌照持有人的男子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21(3)(a)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當局會繼續執法行動,致力打擊違規經營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