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音紀錄擬列媒體轉換豁免 |
2009-11-12 (18:02)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建議,制訂刑事罰則,懲處未獲授權而在一些情況主動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的人,而新訂的媒體轉換例外情況,只適用於聲音紀錄;有關的修訂條例草案預計2010年下半年提交立法會審議。 該局提交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的文件指出,參考過公眾對數碼環境中加強保護版權的初步建議的意見,以及海外司法管轄區的最新發展後,提出修訂若干早前的建議。 鑑於電影和音樂等內容產業正加快步伐,把產品傳播模式從較傳統的平台轉移至數碼平台,新的內容傳播模式和科技發展一日千里,當局認同應以更前瞻的取態,制訂科技中立的版權法例。 因此,當局建議制訂刑事罰則,懲處未獲授權而在一些情況主動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的人,包括有關作為是在牟利的業務過程中作出的,或傳播程度足以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 當局將參考持份者的意見和海外經驗,考慮增訂恰當的例外情況,例如包括為教育和圖書館界別訂定的例外情況,以便使用者合理使用版權作品。 為推動互網商處理網上盜版活動,當局建議增訂法定制度,向互網商提供保障,只要他們符合若干條件,一旦其平台出現侵權活動,他們只須負上有限的法律責任。 當局將制訂實務守則,列明互網商在獲悉其服務平台出現侵權活動時,應採取的行動。互網商如遵從實務守則,可視為已符合有關條件。 文件建議,新訂的媒體轉換例外情況,只適用於聲音紀錄;聲音紀錄的非侵權複製品擁有人,可為其合法擁有的每個裝置製作1個該紀錄的複製品,以供個人和家居使用。當局可能須訂定一些條件,以防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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