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罰款法例固定 法官不可以酌情減少 |
2009-09-12 (05:44) |
(多倫多 )(綜合報道)駕車人士超速,接到告票,警員或會在告票上寫上較慢的車速,罰款便可以減少。不過,車速雖然減了,在法庭上是可以會還原的。 安省上訴庭3名法官周四一致裁定,當駕車者決定出庭為超速駕駛控罪辯護時,法庭有權將交通告票所述的車速提高至事發時的確實速度。這裁決也為治安官解決了疑難。 一名駕車者在400公路以時速130公里北行,被警方檢控超速。約克區政府將案件提到上訴庭。法官拉斯金(John Laskin)周四的判詞為案件提出了定案。 在法庭修改告票前,必須讓被控超速駕駛者獲得公平對待。 駕車超過限速越多,罰款便越高,而且還有可能會被扣分,保費有可能上升。 上訴庭在周四也裁定,超速罰款根據公路交通法是固定的,法官或治安官不可以酌情減少罰款數目。 資料來源: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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