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法活動是否知情 關係業主法律責任 |
2009-08-21 (05:57) |
(三藩市 )(本報記者周子君三藩市報道)華協中心公共政策經理楊重賢就近來頻生的大麻屋案件表示,業主的法律責任在於他們對非法活動是否知情。 物業在出租的情況下,業主擅自闖入物業屬於違法,楊重賢說,如果業主對物業範圍內的非法活動不知情,因此沒有任何辦法阻止,這將不會構成法律責任,例如租客在衣櫃裡種植大麻,業主根本無法得知。 楊重賢卻解釋道,一定情況下業主仍然可以得知屋內的環境,例如物業的熱水器需要維修,業主與租客定立時間後入屋,假若因此看到大麻種植場,業主理應詢問租客,種植是否合法,如租客回答說合法,業主則自行決定應否調查下去,如租客回答說不合法,業主有義務(obligation)向律師尋求法律諮詢,如果物業有其他租客,不法活動影響他們安全的話,業主的義務則更大。 楊重賢表示,業主需注意兩件事情,第一是大麻種植是否合法,因為種植本身並非絕對違法,像執照醫療大麻便可行,第二業主要檢查此活動有否違反書面協議。楊說,房產出租一定有合約,口頭也算是合約的一種,不過書面協議卻並不是人人有立,在楊以往於亞洲法律聯會擔任律師的5年內,只有半數求助人士簽下協議。楊指,書面協議如指明只作居住用途,而業主懷疑租客從事違反協議的生意活動,業主可以作行動。 楊重賢最後指出,並不認為在三藩市業主比租客處於不利位置,他說,在亞洲法律聯會大部分求助的人士也是租客,因為業主有收租資源較多,有能力聘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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