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決400萬元可卡因不得呈堂 警員非法搜查 藏毒男子 |
2009-07-19 (05:50) |
(多倫多 )(綜合報道)加拿大最高法院指出,即使警方在車尾箱發現市值400萬元的可卡因,但警員將汽車截停搜查,是對憲法權利的踐踏。 一名原被判藏毒罪名成立的男子在2004年被警方在車內搜出可卡因,仍然被加拿大最高法院判處無罪,因為搜出「大量毒品」的執法警員公然違反了疑犯受憲法保障的權利。 高院以6對1票將夏里遜(Bradley Harrison) 判處無罪。 如果警方截停行人,或搜查汽車,雖然獲得證據,但行動違反憲法,高院在本案中為法官及警方澄清雙方的權限。高院在周五頒下4項裁決,本案是其中之一。這些裁決強調,憲法權利必須與證據的價值、取得證據的途徑、及案情來平衡的。 在夏里遜一案中,原審法官及安省上訴庭大部分法官的判決都被高院推翻,指出該名安省省警的行為屬於過度。 大法官麥洛蓮(Beverley McLachlin) 在判辭寫道:「警員查案,觸覺敏銳是十分重要的,在本案更證明該名警員觸覺十分準確,但這一點不能取代憲法的標準,因為疑犯的自由已受到干擾。」 非輕微違憲 麥洛蓮在判辭承認:「在公眾利益為大前提下,如果按照本案的情況來審判,這些證據是應該用作呈堂證供的;但在另一方面,(警員的行動) 對被告的權利引起的影響則十分重要。而且警方在獲取證據時使用了不正當手法。這已不是輕微的違反憲法。」 她說警員將夏里遜扣留、無理搜查、及扣留物件,是公然無視夏里遜的憲法權利。原審法官、安省上訴庭大部分法官都沒有看到警員的違憲行為,都認為所獲證據很有價值,足以令警員的手法可以饒恕。 車內搜出毒品 在2004年10月24日,這名省警在Kirkland Lake 附近將一輛Dodge Durango 車截停。這輛車是夏里遜及一名友人兩日前在溫哥華機場租回來的。省警發覺汽車車頭沒有車牌。他立即想起,這輛車是在亞省登記,車頭是不需要有車牌的。 麥洛蓮的判辭稱,事情本該已完結的,但省警作證時稱警車的閃燈已在閃動,按程序夏里遜須停車。夏里遜表示找不到駕駛執照。省警在電腦上查到駕照已被吊銷,因此警員將他拘捕;但警員又說要搜查他的汽車,希望找到他的駕照。他在車後發現兩個盒子,內有35公斤可卡因,市值400萬元。夏里遜本應被判入獄5年的。資料來源:加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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