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政府提《公司法》修正案 阻企業董事高管得巨額分手費 |
2009-06-26 (04:58) |
(澳洲 )(本報坎培拉訊)陸克文(KEVIN RUDD)政府已把一份立法草案提交國會,旨在讓公司更難在它們的高層行政人員離職時給他們豐厚的「分手費」。 助理財長寶文(CHRIS BOWEN)昨天在國會表示,這項改革將增強股東為公司、股東和社會的利益而拒絕給高層超額的離職費。 他說,社會上很關心給公司管理層中止聘用合約費的高額程度。 在目前,只有分手費達到一名董事年總收入的七倍以上時,才需要股東批准。 工黨政府希望只要達到離職董事的一年基本年薪以上,就需要經過股東批准。 該立法草案還擴大分手費需經股東批准的人員範圍,從公司董事到所有「重要的管理人員」。 在股東審批分手費時,持有股份的董事和行政人員將被禁止參加投票。 公司董事和高層獲得的分手費未經東股批准,將被迫退回。個人最高可被判罰二萬元,公司則九萬九千元。 眾議院對這項《公司法修訂法案(改進中止合約費的可核查性)》押後辯論。(南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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