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搜令查取網址合法 |
2009-03-28 (05:04) |
(溫哥華 )安省最高法院一位法官,3月上旬裁定警方在未有申請搜查令的情況下,取得一個擁有及傳播兒童色情物品疑犯的互聯網協議地址(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es)的行為合法,並且接納警方由此取得的證據。該裁定在本國高等法院是首例,有人權團體擔心,普通公眾的私隱會受到侵犯。 法官利奇(Lynne Leitch)是在負責審理安省西南地區一宗有關兒童色情物品案件時,做出上述的裁決。早在2007年,安省聖托馬斯(St. Thomas)一警員,要求加拿大貝爾公司(Bell Canada)提供一個互聯網服務訂戶的協議地址,以協助有關兒童色情物品的調查。 貝爾公司在沒有要求警方提供搜查令的狀況下,就提供了相關信息。這個協議地址的戶主是一個女子,她的丈夫後來被控擁有兒童色情物品,以及在互聯網上傳播兒童色情物品的罪名。 法庭在審理此案時,辯方律師對警方的行為提出質疑,但最後利奇裁定警方取證有效,並形容警方所獲得的訊息,跟自電話簿上取得的沒有太大分別。 有人權組織對法官的裁決表示擔憂。他們擔心,警方以此可以獲得訂戶所有的過往網頁瀏覽紀錄,一些奉公守法的人,他們的私隱會遭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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