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承認過度使用 應減用電擊槍 |
2009-02-26 (03:38) |
(溫哥華 )警方代表承認,警務人員經常過分使用電擊槍,因此有必要減少。加拿大兩個主要警務人員協會周二在國會山莊舉行記者會,反駁電擊槍有潛在致命危險的說法。 這些警隊代表指稱,公眾被誤導電擊槍會致命。他們表示,實際上,電擊槍可以保命。他們舉出兩個用電擊槍來制服揚言要自殺的人的例子。 他們也引用多項反駁電擊槍足以致命的研究,但未能具體提及任何研究報告的名稱。 他們表示,150項研究未能找出電擊槍與死亡事故的關連。然而,他們一再拒絕表明在制訂電擊槍政策之前諮詢過哪些研究。 安省省警總長范天奴(Julian Fantino)當被要求提出一項研究時說:「做好你本身的準備工作。」他說:「全球有150項研究。」 然而,在新聞發布會的尾聲,這些代表表示,電擊槍常常過份使用。 加拿大警察總長協會(Canadian Association of Chiefs of Police)副主席表示,不應再向平和的疑犯使用電擊槍。 在安省奧雲灣(Owen Sound)警隊擔任總長的凱伊(Tom Kaye)認為,需要在處理有攻擊性的行為,警員或公眾受到威脅時才使用,但也不可以一概而論。 他又補充稱,電擊槍曾可能被用來迫使一些平和的疑犯就範。他說:「我們認為這是不對。」 加拿大警察協會(Canadian Police Association)主席莫邁(Charles Momy)表示,所有的警員應獲授權攜帶電擊槍及在他們本身或公眾的安全受威脅時使用。他又表示,警員應當定期接受使用電擊槍的訓練,而政府應當設立報告和全國測試標準。 這些代表認為,與電擊槍有關的死亡事件可能有其他的因素,例子包括毒品的使用,或他們所稱為的「拘留死亡綜合症」(in-custody death syndrome)。 皇家騎警本月宣布,由於電擊槍的使用有危險,包括導致死亡的風險,已經更改了政策,只限於警員或公眾的安全受到威脅時才可以使用電擊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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