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被拒 李楊佩明年初四已入獄服刑 |
2009-02-22 (03:55) |
(三藩市 )5項聯邦控罪均成立的前「三藩市街坊資源中心」主任李楊佩明,曾經用「跟地方政府商討賠償的日期延誤了」為理由,要求押後服刑並被法官接納後,復再委託律師申請在上訴期間保釋外出,但最後被法官否決,終於開始其1年零1日的牢獄生涯。 根據法庭文件,李楊佩明的代表律師於2009年1月9日入稟聯邦法院,要求准許李楊佩明在上訴期間能保釋外出,暫時無需坐牢。文件指出,根據法例,被告可以申請保釋外出,除非法庭發現被告以上訴為藉口逃避服刑,或被告有潛逃危險和傷害任何人。 代表律師在文件上表示,有關案件自2005年5月開始,年老體弱的李楊佩明每次都出庭應訊,在此之前,李楊佩明並無任何刑事紀錄,而且一直熱心社區,自己亦是一個良好母親及妻子,由此顯示,李楊佩明沒有潛逃危險。 律師又在呈交到法官的文件中指出,根據案例,在某些特殊情況(Exceptional reasons)下,被告是可以一面保釋一面上訴,例如被告對公眾不會構成威脅、被告是初犯…等等。 除了上述原因,文件在總結時又表示,不單李楊佩明體弱多病,審訊後期她的丈夫健康亦不佳,李楊佩明需要照顧他,故此希望法官准許她上訴期間保釋外出。 不過,控方卻提出文件反對有關動議。文件指被告律師引用的案例不適合被告的個案,故此不能引用特殊情況為理由,所以不應讓被告保釋。 控方又反駁李楊佩明以健康及年齡的理由,文件指出,李楊佩明是62歲,不是82歲,而且監獄內會有醫療照顧;另外,即使被告入獄,她的丈夫亦可以由子女照料,故此要求法官否決被告的要求。 最後法官作出判令,要求李楊佩明於2009年1月29日(年初四)下午2時前向監獄報到,並賠償予州公園娛樂局(Department of Parks and Recreation)1萬6,100元。 其實李楊佩明在去年9月判刑前,曾委託律師向法官求情,以她年事已高、身體有病,及在社區已「失去面子」(Loss of Face)為理由,希望能在家中服刑及社會服務令代替入獄,但被法官拒絕,判她監禁1年零1日,須於2008年11月4日報到入獄;之後在其律師以李楊佩明要與州公園娛樂局商討賠償問題,申請押後服刑,當時獲法官接納。 李楊佩明於08年7月11日在聯邦法庭被裁定5項罪名成立,另外加州刑事大陪審團又起訴她9項罪名,她被聯邦裁定罪名成立後全部承認9項加州控罪,被判入獄1年,刑期與聯邦刑罰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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