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稱入境紀錄遭忽視 華男政庇重審暫撤遞解令 |
2009-02-10 (03:05) |
(紐約 )(本報記者程邁紐約報道)聯邦第二巡迴法院日前接納一名華裔男子的上訴,認為他的政治庇護申請被否決,是由於移民法官作出錯誤的判決所致,包括忽視申請人重要的入境紀錄,以及錯誤介定被迫害的定義等,故判定案件撥回重審,暫時撤銷申請人的遞解出境令。 根據法庭文件,中國公民鄭東中 (Dong Zhong Zheng音譯.下同)為福州連江人,1992年3月與妻子張鳳珠 (Fang Zhu Zhang)結婚,並於翌年誕下兒子鄭雄新(Hong Xian Zheng),雖然他們希望再生一個孩子,但據鄭東中的證詞表示,當地政府的規定,必須等6年後才能生第二胎,1999年張鳳珠再度懷孕,不過,計劃生育的政策卻有所改變,規定頭胎是男嬰的話,則不能再生孩子,結果,張鳳珠被計生官員強行墮胎,於外地工作的鄭東中趕回家中,因與計生管員爭吵,恐怕被逮捕入獄,結果便逃離家園,最後於2004年非法入境美國。 鄭東中於德州非法入境時被扣留,並遭海關官員錄取口供,指出他先從北京飛往法國,再輾轉去到墨西哥,然後再穿過美墨邊境偷渡入境,他向海關官員表示,前來美國是為了逃避中國計劃生育政策的迫害,不過,他所有的旅行文件及紀錄,全都在旅途上丟失。 鄭東中於2005年7月申請政治庇護,不過,移民法官以他的申請已超過1年之內提出的期限,以及他的供詞自相矛盾不可信為由,拒絕他的申請,並勒令他遞解出境,鄭東中稍後向移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結果維持原判,他進一步上訴至聯邦第二巡迴法院,經過詳細的審核,發現移民法官的判決有多個嚴重的漏洞,終於獲得接納,推翻原判撥回重審。 移民法官指出,每一個政治庇護的申請,都必須在抵美後一年之內提出,但鄭東中卻沒法提出任何的旅行文件,包括機票、護照等紀錄,所以不能證實他的申請能夠附合時限的規定。 然而,第二巡迴法院認為,雖然鄭未能出示任何旅行文件及紀錄,但當時他非法從德州入境時,卻遭到海關扣查,紀錄日期是2004年12月15日,以此計算,他申請政庇之時,應該是符合一年之內的規定,奇怪移民法官怎會沒有留意到這一點。 此外,移民法官認為,鄭東中指他因為與地方計生官員對抗潛逃,擔心回家會受到迫害,但另一方面,卻很容易利用虛假護照離境,移民法官指這只是地方政府的問題,鄭並沒有受到國家層面的迫害,加上鄭東中在供詞上,並沒有表明希望再多生一個子女的意願,故遭移民法官認為他的供詞不可信,否決他的申請。 對此,第二巡迴法院指出,對於迫害的介定,並沒有國家或地方之分,只要是能構成迫害的行為,受害人便符合申請資格,移民法官在此作出了錯誤的理解,影響到判決的公正性。最後,鄭東中的上訴獲得第二巡迴法院的接納,案件可以撥回重審,他的遞解出境令亦暫時獲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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