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女生有病趕不上功課且不能轉校 違反簽証規定非本人所能控制 |
2009-02-10 (03:11) |
(澳洲 )這是一宗學生簽証被取消上訴得值的個案,關鍵是能說服移民上訴審裁處,違反簽証規定非本人所能控制。 上訴的女學生最先持「573」學生(臨居)簽 証2005年11月抵澳,2006年3月獲再批另一個「573」簽証,至2008年8月底被取消,理由是違反「8202」規定,未有入讀登記的課程。 上訴人最初入讀一個英專課程,然後讀商業文憑課程,她之後轉往S校,在2007年完成大學先修班証書四的課程。S校在2007年12月13日通知女生,準備向移民部稟告,女生未有向S校報讀課程。移民部在2008年8月向女生發出通知,有意考慮取消學生簽証,因為「你自2008年6月5日,未有入讀一個註冊課程」。七日後,女生到移民局面談,解釋未有報讀是因曾嘗試與S校適當人士聯絡,免接觸移民部,怕簽証會被取消。移民官不予接納解釋,同日決定取消簽証。 違反「8202」規定被取消簽証,上訴時必須考慮違規是否因非上訴人所能控制的,並且要將個案整體的考慮。 上訴人和丈夫去年11月底視象作供,由普通話傳譯協助下進行。 上訴人供稱,自己曾去找S校的主任,但對方太忙,未暇接見。她當時想轉科,因為所讀的太深,不適合她。她又向移民代理請教,獲悉不能轉科或轉校,除非S校放人。上訴人聲稱自己曾經有病(之後還向移民部遞交多張醫生紙証明),所以出席率很差,故此想去找主任,安排「放人」,轉校去也。 移民部檔案內的醫生紙,有一張是日期2008年8月29日女醫生P証明女生的慢性病影響到功課,還有其他急性疾病。 上訴人聲稱,曾去找學校,發現E書院提供的課程最適合她,該書院願意取錄她2009年第一個學期讀學術性英文,然後三個學期讀電腦及資訊科技文憑,之後兩年到芬達士大學修讀兩年,取得資訊科技學士學位。 S先生作供,表示是上訴人的男友,兩人現已結婚,証實妻子曾試圖去見校主任,討論轉科,但對方沒有時間見她。由於成績及出席率差報讀必須親自去找主任,不可能在該校網上註冊。 上訴審裁處審裁員在判案時首先認定上訴人違反「8202」規定,自2008年6月起沒有報讀註冊課程是不爭的事實,所以餘下來須考慮是上訴人違反簽証規定,當時情況是否非她本人所能控制。審裁處接受醫生的解說,上訴人的病情影響到學業,特別是「急性」的病疾,最後導致不能在網上辦註冊,又不能找到主任作出另類安排,這種情況是「非經常發生和非上訴人做成的」。審裁員認為上訴人的確是學生,未有在E書院註冊,是因明白到要先得S校放人,如果獲簽証,上訴人會入讀E書院,加上丈夫的支持,將來的學業定會比前為佳。為上訴人及其丈夫的利益著想,便是上訴人能留在澳洲上學,如果要返回中國,會令兩人的家庭生活受影響。故此判擱置移民部決定改為不予取消學生簽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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