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局代71僱員入稟追收強積金 |
2009-01-13 (17:24) |
積金局今日代表七十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九名僱主追討約港幣29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何鳳萍經營智培研究所,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6,554.7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八名與訟人,超達發展有限公司經營雅苑酒家、陳麗萍經營長豐製衣廠、廣隆糧油食品進出口有限公司、佳盛(香港)有限公司、聯盟服務有限公司、中熹有限公司、普源有限公司及太盛工程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63,118.93元、44,818.83元、21,864.89元、17,054.06元、14,211.09元、11,996.25元、2,880.18元、及66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70元、706元、240元、146元、206元、96元、90元、54元及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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