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掌摑印傭判罰及賠償共3000元 |
2009-01-13 (10:31) |
  患腎病的新來港少婦不滿印傭遲起牀5分鐘,早前承認一項襲擊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罪名,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2000元,並須向印傭賠償1000元。 被告駱鴻丹(29歲),報稱家庭主婦,06年來港定居,與丈夫同住,並育有一名7歲兒子。案情指,事主Yatini06年4月受聘於被告家中工作,去年12月17日,被告因事主遲起牀5分鐘要罰對方100元,事主拒絕,兩人發生爭執,其間被告掌摑事主一次,令對方嘴唇流血和臉部紅腫,事主憤然離開單位並報警。 被告被判罰款2000元,並須向印傭賠償1000元。裁判官判刑時指出,即使外傭犯錯,僱主不應施以暴力,而今次案例令香港人在外傭心目中產生野蠻形象,但考慮被告是新移民,並患有腎病導致情緒低落,較難控制自己,所以判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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