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
2009-01-09 (19:18) |
積金局今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共港幣23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42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12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4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兩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盈駿管理有限公司及永達建設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18名及四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分別支付港幣186,560元及53,244.99元。 另外,九名與訟人,包括王日輝經營大輝貨運服務、旋基實業有限公司、南成(光明)貨運有限公司、Videonline Communications(Asia)Limited、陸滿泉經營泉記燒味打冷、宏輝工程有限公司、陳劍明經營鴻發奇心餅屋、Sinotrading & Operation Limited及Alcove Limited,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2,269.84元、22,386.1元、12,483.6元、9,875.26元、6,245.15元、4,326.93元、488.56元、300元及138.3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分別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152元、152元、180元、240元、126元、188元、226元、90元、196元、150元、178元及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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