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葛柏案  
 
經過六日半的審訊,葛柏終被判罪名成立,入獄四年。(星島日報,1975年2月26日)
 
 
一筆為數一萬二千加元的存款,引起當局對葛柏的懷疑。警方自七一年開始調查葛柏,一九七三年六月警方首次引用當時的《防止賄賂條例》第十條要求葛柏在一星期內解釋其財富來源。而貪官葛柏卻在六月八日,成功潛逃,繞道新加坡返回英國老家。

這名貪官輕易逃離法網,令積聚已久的民怨立即爆發,來自各階層的市民紛紛上街抗議,「反貪污、捉葛柏」的口號此起彼落。為平息民憤,當時的港督麥理浩爵士委任高級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成立調查委員會,徹查葛柏逃脫原因及檢討當時的反貪污工作。

一九七三年十月,政府採納了委員會的建議,於七四年二月成立了獨立於警務處及其他政府部門的廉政公署,取代警方檢舉貪污組,以獨立的調查權力接管所有仍在調查中的貪污案件,而葛柏案亦成為廉署要處理的首宗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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