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三讀通過《2011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為審核酷刑聲請制訂機制,保障求助人免被遣返至有遭受酷刑危險的國家。
立法會今早三讀通過入境修訂條例草案,訂明酷刑聲請的審核制度,聲請人須於28日向入境處,提交酷刑聲請表格,如果不服入境處的決定,則須於14日內提出上訴。當局會成立由具法律專業背景人士組成的委員會,處理有關上訴。如果聲請人在審核過程中作出虛假失實陳述,即屬犯罪。
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指出,給予聲請人28日完成填寫表格及陳述理據,已是較寬鬆的安排,如有需要,聲請人亦可提出延期。他又說,目前有接近5700名聲請人等候審核,而處理一宗申請,平均需時間4至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