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駐守旺角警署報案室的高級警員吳兆輝,於當值期間盜取好市民「路不拾遺」的失物現金,每次由60元至1200元不等,較早前被裁定12項偷竊罪名成立,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15個月。
法官判刑時斥責被告身為警務人員,知法犯法,令警隊蒙羞,破壞個人誠信,亦破壞市民對警隊的信任,即使判刑令他失去長俸,都必須判即時監禁。
案情指,45歲被告吳兆輝,加入警隊27年,於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在旺角警署負責接市民交來失物,並須把失物資料存入警隊的電腦作記錄。2010年8月23日一名市民在櫃員機檢得提款者忘記拿走的400元,拿往警署報失。失主之後到警署查問,卻發現失款金額與電腦記錄的銀碼不符,警方調查後揭發被告私吞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