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昌星判無期徒刑 |
2012-05-18 (09:56) |
  廈門遠華走私集團主犯賴昌星,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新華社報道,賴昌星走私普通貨物、行賄犯罪一案,18日上午在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 法院認定,賴昌星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0萬,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賴昌星的違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賴昌星的行為分別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和行賄罪,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予兩罪並罰。 法院認為,賴昌星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據此,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做出上述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1年起,賴昌星通過在香港、廈門等地設立公司、建立據點、網羅人員等,形成走私犯罪集團。1995年12月至1999年5月,賴昌星犯罪集團採取偽報品名、假復出口、闖關等手段,走私香煙、汽車、成品油、植物油、化工原料、紡織原料及其他普通貨物,案值共計人民幣273.95億元,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139.99億元。 而為實施走私活動和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賴昌星於1991年至1999年間,直接經手或指使犯罪集團成員先後向64名國家工作人員賄送錢款、房產、汽車等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912.89萬元。 但1999年案發後,賴昌星畏罪潛逃至加拿大。經過艱苦努力,2011年7月23日,賴昌星被加拿大警方遞解出境後成功遣返北京。 據報,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自4月6日至4月22日對賴昌星案依法公開審理,公訴人和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部分群眾、國家工作人員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到庭審現場旁聽。賴昌星的部分親友也參加了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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