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漢市中級法院,14日對武漢建行爆炸案主犯王海劍,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同案,從犯王偉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從犯王安安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2011年12月1日下午,武漢市關山建行發生爆炸案,造成多人死傷。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海劍從2010年10月開始,通過網絡、書籍自學製造爆炸物的方法,並購買濃硝酸等原料在其租住地非法製造爆炸物。
12月1日凌晨3時許,王海劍攜帶自製的爆炸物和購買的摩托車,至武漢市洪山區建設銀行一支行門前,將爆炸物放置於該銀行門前的人行道上,用水泥壓住爆炸物,並留下字條。
隨後,被告人王海劍藏匿在附近伺機作案。17時30分,當銀行職員提著錢箱走出銀行準備送上停在該銀行門前路邊的運鈔車時,王海劍通過遙控引爆裝置引爆爆炸物後騎摩托車逃離作案現場。
法院認為,王海劍、王偉、王安安共同預謀,自製爆炸物,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搶劫銀行運鈔車,造成2人死亡、15人受傷、公私財產損失價值人民幣8萬餘元的嚴重後果,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均已構成爆炸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院判處王海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免予賠償;判處王偉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判處王安安有期徒刑6年。王偉、王安安賠償受害者家屬共計5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