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嫌武漢銀行爆炸案3名疑犯出庭受審。控方認為,3名被告在公共場所引爆爆炸物致人傷亡和財產損失,應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3名疑犯王海劍、王偉和王安安27日上午9時在武漢市中級法院接受審訊,國內數十家媒體、受害者家屬等逾100人旁聽。 武漢市檢察院認為,王海劍、王偉、王安安在公共場所引爆爆炸物,造成2人死亡,10人輕傷,5人輕微傷和公私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長達3個小時的庭審中,3名被告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對案件主謀、犯罪動機等提出異議。受害者家屬提出共計200多萬元的民事賠償。面對受害者家屬,王海劍說:「我對不起他們,我是個混蛋。」
檢察院指,2010年10月,王海劍開始學習製造爆炸物方法,購買製造爆炸物的原材料非法製造爆炸物。 翌年7月,王海劍向王偉、王安安提出通過爆炸的方式搶劫銀行運鈔車。一個月後,王偉、王安安怕事敗受刑拒絕參與犯罪,並沒有採取任何有效防止罪案發生。
11月31日凌晨3時許,王海劍攜帶自製的爆炸物和兩袋水泥,騎電單車竄至武漢市洪山區雄楚大街1070號建設銀行關山一路支行門前,將爆炸物埋於銀行門前的人行道上。12月1日傍晚5時許,運鈔車停在建設銀行門前,銀行職員將錢箱送上運鈔車時,藏匿在附近的王海劍搖控引爆爆炸物,導致2名路人死亡,15人受傷,但王海劍搶劫錢箱未遂,騎電單車逃去。 公安機關分別於2011年12月16日、12月8日、12月7日將王海劍、王偉、王安安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