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等法院裁定,有長居內地長者因不滿申請生果金規限必須居港滿一年,申請司法覆核敗訴,政府勝訴。
長期在內地生活的73歲退休工人林和倫,被社署撤銷生果金,兩年前回港重新申請,被當局拒絕。他不滿政府的限制,提出司法覆核。他認為要連續居港一年才可以申請生果金的限制,違反《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於是提出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法官林文瀚在判詞表示,生果金與綜援制度不同,如果長者希望得到生活保障,應該透過綜援,而並非一定要領取生果金。
林文瀚在判詞表示,政府在市民申請生果金前,設立須居港一年的限制是合理做法,以確保公眾利益和生果金發放制度,可以長遠維持運作。
按目前規定,長者想申領生果金,在申請前一年內不可離開香港超過56日。而申請綜緩的離港限制,早前已被法庭裁定違憲,社署已撤銷有關限制。
代表申請人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蔡耀昌表示,會與入稟人商討,決定是否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