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署證實放寬申請綜援需居港一年限制
2012-05-08 (17:12)
社署今日發表聲明表示,有關綜援計劃下申請人需要在申請前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早於2010年六月已經停止執行,因此社署於本年3月撤銷有關規定對於申請人並沒有影響。

        事實上,自2010年6月21日起因應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判決,社署已停止執行綜援計劃下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當時除了發出新聞公報之外,有關網頁及單張亦已刪除有關規定。

        而因應上訴法庭於今年2月17日的判決,社署經徵詢法律意見後,3月中決定不再提出上訴。

        由於社署早已停止執行綜援計劃下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撤銷有關規定的決定在運作上與之前並無分別,綜援申請亦不會受到影響。

        社署強調,任何對於申請人有實際影響的措施,署方必會向當事人發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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