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毒駕藥駕修例生效
2012-03-14 (17:17)
《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明日生效,旨在引入更嚴厲的措施,有效地打擊毒駕及藥駕。

        運輸及房屋局今日表示,《條例》增訂「零容忍罪行」,任何人駕駛時若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即海洛英、「K仔」、「冰」、大麻、可卡因,以及「搖頭丸」,不論駕駛能力有否因而受損,即屬違法。

        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三年,如屬首次定罪,會被停牌不少於兩年,再次定罪則會被停牌不少於五年。

        如司機在「指明毒品」的影響下駕駛,其程度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可被處更嚴厲的刑罰。首次定罪會被停牌不少於五年,再次定罪則會被停牌不少於十年,並可罰款25,000元及監禁三年。

        如經測試後被評為駕駛能力受損,警務人員可要求司機提供血液及/或尿液樣本作化驗。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接受測試或拒絕提供樣本進行化驗,也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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