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人陳振聰被稅務局追討3.4億元利得及物業稅,陳振聰以一直無收取評稅通知書,於去年申請司法覆核成功,稅務局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3位法官今日判稅務局上訴得直。
稅務局較早前的爭拗指,評稅通知書是根據陳振聰2004年最後一個報稅表所填報的通訊地址,即一直一慣而用的高李葉律師行,而且稅務局亦發出掛號信,得到律師行的收信印鑑。
但相反,陳振聰並無實質證據證明他並無收到評稅通知書,根據稅務條例58條(2)(3),納稅人有責任向稅務局進行查詢,而稅局發放評稅通知書,只以郵寄方式寄出有關地址,已完成責任,並無責任確保納稅人要實質收取到。所以,上訴庭今次判稅務局上訴得直,有關堂費由陳振聰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