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人陳振聰被稅務局追討逾3.4億元稅款,陳振聰早前提出司法覆核勝訴,稅務局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展開聆訊。
代表稅務局的資深大律師表示,前年6月初,稅務局已經將評稅通知書,寄到陳振聰一直聘用的律師行,通訊地址是對上一次,即2004年陳振聰報稅時用的地址,律師行亦蓋印確認收妥信件。稅務局認為,陳振聰沒有要求更改地址,稅務局局長可以假定納稅人收到評稅通知書,有合理理由不延長陳振聰的反對評稅申請期限。
代表陳振聰的律師指出,現行條例是假設納稅人已接獲通知,但事實上,陳振聰並沒有收到通知,稅務局局長有需要運用酌情。
事發在前年的6月,陳振聰早前曾成功推翻稅局的決定,但稅局不服申請上訴,聆訊下午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