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訴專員公署批評漁護署未有妥善處理流浪貓對環境及衛生造成滋擾的問題,只將責任推給推行流浪貓護理計劃的動物機構。公署又批評漁護署未有評估受政府資助的動物機構推行流浪貓「捕捉、絕育、放回」計劃的成效,對公帑運用態度輕率。
公署在2010年接獲投訴指,漁護署沒有捕捉流浪貓,對環境及衛生造成滋擾。公署認為,雖然漁護署將有關地區的貓隻護理工作交給一間動物福利機構處理,但當局有責任與有關機構加強溝通及合作,以及與其他部門合作處理衛生問題。
公署又批評,漁護署未有檢討有關計劃的成敗,對於公帑的使用態度輕率,處事粗疏,令人失望。
公署建議,漁護署要全面檢討貓隻護理的計劃成效,加強對飼養寵物人士的宣傳及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