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說明條例草案》2月24日刊登憲報,2月29日提交立法會,以擴闊條例的適用範圍,禁止就服務作出的虛假商品說明、誤導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以及不當地接受付款等手法。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今日表示,該等不良營商手法窒礙了消費者獲取資訊的權利,影響他們的自由選擇權,並損害他們的經濟利益。草案將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和為殷實商戶創建公平的營商環境。
條例草案建議明文訂立權利,容許任何人可因受上述的任何手法所針對,提出私人訴訟,追討因有關違法事項引致的損失。而任何人因上述罪行而被定罪時,法庭可命令該被定罪者賠償任何人士因該罪行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條例草案亦將授權執法機關要求涉嫌採用任何不良營商手法的商戶作出承諾,停止及不再重複違法行為,並在有需要時為此向法庭申請強制令。執法機關將可因應個別案件的情況,選擇循民事途徑處理,以鼓勵商戶守法及加快解決爭議。